紫竹园中学政务公开制度




  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搞好我校的民主监督,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以确保我校各项改革和工作目标的实现,在我校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把这项工作开展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贯彻党的精神,扩大基层民主,是坚持和发展教职工民主监督,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发展的有效措施。在学校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制度,加强我校民主监督和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洁自律,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校教职工的主人翁积极性,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推动我校各项改革和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方面: 


  l、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方案。 


  2、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和任期发展规划。 


  3、财务宏观收、支状况及重大投资项目。 


  4、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及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 


  5、重要的人事任免情况。 


  6、大额固定资产管理、变更情况。 


  7、重要的单位内部奖惩规定及执行情况。 


  8、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人述职、述廉情况。 


  9、其它需要公开的重大问题。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1、平等协商签订的单位与个人合同方面的问题及执行情况。 


  2、工改方案、奖教金发放办法。 


  3、专业技术职称评聘。 


  4、对教职工考勤情况。 


  5、其它生活福利方面的问题。 


(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 


  1、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学校基建工程维修项目承包计划实施情况。 


  3、大宗物资采购招标情况。 


  4、其他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三、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 


1、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政务公开基本形式的主要载体。依照《工会法》、《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学校严格坚持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教代会。 


2、根据部分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将所需内容以校园网或公文的形式下发全校教职工。




  3、在适当时机,用适当形式,学校设置专用固定政务公开栏,按规定要求随时公布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四、政务公开要遵循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坚持一切从我校的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2、实行政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办事,严格认真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按照职代会的职权实施。 


  3、实行政务公开,就是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维护教职工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保障参与管理的权利。 


  4、坚持促进学校稳定、改革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务公开,关键在真实,实质是监督,基本载体是教代会,目的是搞好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五、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实施程序 


  1、校行政拟定公开方案。 


  2、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认可。 


  3、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工作小组按规定时间、形式、内容等要求进行公开。 


  4、政务公开监督小组检查政务公开执行情况。 


六、政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领导和监督实施 


  1、建立党支部统一领导、校长负总责的领导机制。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政治民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和改革发展,也是调动广大教职工积极性,增强凝聚力的具体体现,牵扯工作方方面面。 


  2、加强对广大教职工的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实行政务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的认识,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工作的责任感,以便把政务公开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抓实、抓好,防止政务公开流于形式。 


3、立足自己的实际参照政务公开的做法、建立校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增强凝聚力,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节  部门档案材料的预立卷制度


为了方便各部门在将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之前的查找和利用,确保按时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材料,提高档案案卷的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1.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当年的工作任务,编制规范的预立卷目。预立卷类目既要反映部门基本工作和常规工作,又要突出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和新设任务。


2.      预立卷类目要依次设置条款编号和条款名称,条款名称要简明概括地反映文件的内容。条款编号、条款名称要贴在文件夹或档案盒上。


3.      各部门平时要做好收发文登记,对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入相应的文件夹或档案盒内,并在收发文登记本中注明预立卷类目条款编号,便于平时查找和利用。


4.      各部门负责人应督促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编制规范的预立卷类目,认真做好平时的收发文登记和整理、归夹(盒)工作。


5.      学校档案专职人员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立卷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预立卷类目的编制和平时整理、归夹(盒)工作。




第二节  档案材料的归卷和整理制度


1.      凡是记载和反映学校主要工作活动,具有历史查考价值的文书、教学、科研、教师业务、会计、基建、设备、产品、荣誉等方面的材料(包括录音带、录像带、盘片、照片等)均由各部门收集、分类、整理归卷,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档案室移交。


2.      各类档案材料向档案室的移交时间:


文书档案按年度进行整理立卷,在次年的六月份以前归档。


教学档案、教师业务档案按学年度整理立卷,在次年的十二月份以前归档。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整理立卷,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校档案室归档。 


3.      科研、基建、设备、产品、声像、荣誉档案一般在项目或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归档。


(1)              文书档案按年度(每年11日至1231日)、按文书档案类目条款编号、条款名称整理,在次年的331日之前移交。


(2)              教学档案按学年度(每年91日至次年831日)、按教学档案类目条款编号、条款名称整理,在次年的930日之前移交。


(3)              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每年11日至1231日)终了后,按会计档案类目条款编号、条款名称整理,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在次年的131日之前移交。


(4)              科研、基建、设备、声像、荣誉等档案,在该项目或活动结束后的3个月之内按该类档案类目条款编号、条款名称整理移交。


4.      档案室对移交的档案材料应认真检查。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应退还该部门重新补充整理,以保证档案案卷的质量,便于保管和利用。


5.      各部门人员外出公务活动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归档。


6.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力求字迹清楚,书写工整,签署完备。禁止使用铅笔、圆珠笔、彩色笔和复写纸等不利于档案保存的书写工具。


7.      档案的系统整理应按部门分类,初步立卷,卷内文件整理编目,类内案卷初步排列,案卷加工整理,案卷调整与编号,编制案卷目录等步骤进行:


(1)      制定档案分类方案,按照此方案指导文件分类,排列组合。


(2)      文件按一定特征分门别类,组成一个有紧密联系的文件组合体即案卷。


(3)      将案卷内文件排列顺序调整后固定下来,编写页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4)      将同一类案卷按一定标准初步排列起来。


(5)  填写备考表,装订,填写案卷封面。


(6) 确定案卷排列的顺序,按排列顺序逐卷编制案卷号。


(7) 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将案卷的标题、保管期限、卷内文件起止时           间和页数等逐项登记,形成一本名册,即案卷目录。


8.      档案室应及时将不同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编制档号,排列入箱。




第三节  档案查阅、借阅制度


为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使档案为本单位的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科学研究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1.      查阅档案必须在指定的地方查阅,不得拿出室外。阅后当面交档案人员检查无,填写“档案案卷查阅登记表”后,方可离去。


2.      查阅“秘密”级以上档案,应经校长批准。


3.      每位教师的教师业务档案仅限于本人查阅。


4.      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为本校服务。外单位如需查阅,一律凭单位介绍信,并经校长室批准查阅后,应填写“档案案卷查阅登记表”。


5.      摘录、复印档案应经事先征得档案人员的同意。摘录件、复印件经档案人员核对(内容、页数、份数)无误,注明“与原件完全相同”和日期,加盖“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档案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6.       档案室的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校内确需借出,任何人都应如实填写“档案案卷借还登记表”。归还时应当面交档案人员检查无误后,办理归还登记手续。


7.       查阅、借阅档案时要爱护档案,不准在档案上划线、圈点、批注、涂改、折叠、污损、拆页、拆卷。如档案有污损、残缺等现象,依《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追究查阅或借阅档案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档案保管制度


为防范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功能,组卷时必须做到材料齐全,字迹清楚,装订结实整齐,排列有序。


2.      每年的档案要求分类整理,编好案卷归档号。档案按类按年分别排列入箱。


3.      严格执行档案的查阅、借阅、保密制度,防止人为散失、泄密和损缺,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4.      档案的收进和移出要有登记、统计,并按规定向区档案局报告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


5.       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如有破损、褪色等现象,要及时修复,保持档案的完好。




第五节  档案的保密制度


为贯彻执行档案保密法规,杜绝失密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1.      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提高保密的自觉性。


2.      档案人员对在保密期内的档案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严守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到手续清楚,不发生差错和遗失。


3.      档案人员不与无关人员在任何场所谈论档案工作。


4.      机密档案要严格控制调阅范围,依照制度提供利用,任何人不准私自带回家中。


5.      保密文件未经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或摘录。


6.      “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内部刊物,超过保存期限材料销毁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校长审核、签字批准后,两人护送至保密厂销毁,并领取销毁凭证。




第六节  档案统计制度


1.      档案统计工作必须做到准确、及时、科学。


2.      档案统计数字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3.      按时、按规定向上级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4.      档案统计资料要妥善保存。


5.      做好档案利用效益的统计,凡有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利用情


况,要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




第七节  档案移交制度


1.      各部门向档案室移交档案材料,必须认真填写一式两份的《╳╳档


案材料移交登记表》,档案室应和移交者当面清点,仔细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各执一份。


2.      档案专职、兼职人员变动时,要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办理交


接手续。




第八节  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1.      档案室应根据《档案法》和上级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定期做好档


案的鉴定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而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提出销毁意见,逐件逐页登记造册,由办公室主任核对签字,报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销毁。


2.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在校长批准签字后,还需报区教育局财务部


门核准、盖章。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材料。销毁档案材料时,应有两人当场监督销毁,防止丢失泄密。监督人员在监销后,应在销毁档案清单上签名并注明销毁日期。


3.      案室的检索目录中,要对已销毁的档案及时加注“已销毁”字样。


4.      毁档案的清单要妥善保存。


第九节  文书处理制度


1.      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处理必须规范化制度


化。


2.      公文必须按照行政公文写作规则和要求,用A4纸拟稿和钢笔书写,


正确应用文种,格式符合要求,请求应坚持“一文一事”,避免请示与报告混杂。


3.      发文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经领导签发统一编号行文,并做好发文


登记。


4.      收到外来文件后,必须先登记,传阅文件要合理安排、严格管理,


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并做好催传、催阅工作,以免积压和散失。组织传阅,应本着先急后缓,先领导后一般,先主办后协办,先办理后阅知的原则进行。


5.      凡外出人员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带回的文件,均应交档案室签收、登


记、归档,任何人不得据为已有拒绝归档。


6.      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文书、科技、声像,会计等)均应


及时收集、立卷归档。


7.      立卷工作要做到年年清,不得借故拖延和积压,每年六月底以前必


须完成上一年度的文件材料的立卷工作。


8.      坚持平时立卷和专题立卷,每办一件事,每开一次会或每搞一项中


心工作,要及时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      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1)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符合要求,用A4纸和钢笔书写,正件原件齐


全。


(2)   卷内文件的排列,必须保持文件间的历史联系。


(3)   卷内文件的排列,应坚持先近后远,先重点后次要,先批复后请求


的原则,并在每页的右上角编上页号。


(4)   提倡立薄卷、专题卷,每一案卷的卷内文件一般不超过200页。


(5)   案卷标题要简明确切,符合“三要素”(作者、内容、文种)要求。


第十节  档案室管理制度


1.  档案室是集中保管全校档案的地方,严禁无关人员随意进入。


2.  按照档案保护技术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高温、防尘、


防潮、防虫等防护工作。


3.  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带进各


种食品。


4.  档案室门窗必须保持坚固,档案人员要管理好钥匙,出入注意随手关


门,确保档案室的安全。


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上海市中小学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关于加强学校档案预立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为了加强本校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工作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领导决策,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信息和依据,它是提高学校行政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备条件,是维护单位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全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全校利用。


第四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学校档案室或者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五条             档案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纳入学校管理制度,纳入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并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六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增强档案法制观念,认真遵守档案法律、法规,自觉做好与本岗位工作有关的档案工作。


第二节  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校长分管档案工作,并责成档案室具体负责全校的档案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室负责全校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区档案局的指导和检查。上级领导要支持和关心档案管理人员,在职称评定、福利待遇等方面享受与其他专业人员同等待遇。档案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对有档案专业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工作岗位时,应听取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意见,同时档案干部调离前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档案工作的责任人,并负责落实本部门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在业务上受校档案室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档案工作要形成管理网络,校长审定全校档案管理网络组成人员


第三节  档案工作的职责或任务


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    校长要把档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对档案工作


要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


2.    档案室要切实执行档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对档案工作的指示精


神,制订学校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3.    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加强对本部门兼职档案人员


的督促、考核,以确保本部门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整理规范,移交及时。


第十二条   专职档案人员的任务:


1.    负责全校档案的收集、整理、加工、编目、归档、保管、统计、鉴定和


提供利用。


2.    负责对学校各部门的档案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负责对各部门的预立卷


工作进行


3.    业务指导和检查,重点检查预立卷类目的编制和平时归卷的执行情况。


4.    要熟悉库存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学校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并根据


工作的需要,编制适合学校工作特点的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的任务:


1.    负责本部门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


档、保管、和按时向档案室移交工作,并办好移交手续。


2.    负责编制本部门预立卷类目,做好平时收发文登记和归夹(盒)工作,


并根据工作实际对预立卷类目进行调整。专、兼职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做好档案的移交工作,并办好移交手续。




第四节  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档案分类和保管期限的划分,根据《上海市中小学档案案卷类目及保管期限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上海市紫竹园中学档案管理细则、归档范围、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各部门档案材料移交档案室时间,按《上海市中小学档案工作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归卷和整理、查阅、保管、保密、统计、移交、鉴定销毁、库房管理、文书处理等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推行部门预立卷制度。


第十八条   根据文书处理工作制度,以学校名义的发文要用拟稿纸,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等要签署完备,收文、发文及公文运转均应及时登录。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归档的各种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科学分类。组卷应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保管期限划分正确,标题拟写简明准确,装订牢固,目录编制规范,档案装具整齐统一,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   学校专职档案人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可按《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对兼职档案人员从事档案管理的工作量,应计入其总工作量,档案工作列入考绩范围。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有关档案的工作人员,成绩显著的要给予奖励;工作马虎,缺乏责任心,造成工作严重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属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档案保管的需要,落实和保证不少于20m2 档案用房。档案室应具备防盗、防光、防高温、防尘、防潮、防虫等防护措施,并逐步做到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积极更新档案管理技术手段,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教育、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骨干教师培养制度




指导思想:




骨干教师培养是我校教师发展工作重要内容之一。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具有高尚师德、正确的教育思想,宽广博深的专业知识,具备很强的专业技能,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示范、指导、影响作用的骨干教师队伍,是我校“十一五”师资工作的重点。骨干教师的培养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为了更好的发挥骨干教师的队伍作用,提升我校师资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教师的发展和学校的发展,特制定本计划。


一、基本要求


本培养计划面向全校教师,培养认定骨干教师分为三个层次,其中第一层次骨干教师即区学科带头人,第二层次区骨干教师,第三层次为校骨干教师。


二、认定办法


第一、二层次骨干教师认定工作按照区教育局有关程序实施;第三层次骨干教师按照分期认定、浮动认定的方式认定。认定时,应全面考核推荐人的各方面条件,注重教师的自我发展需求,注重工作实绩,注重群众公认。


1、基本条件:热爱祖国,坚定信念,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校,服务学校,推动学校健康发展;教书育人,爱护学生,切实提高教育质量;敬业爱岗,为人师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治学严谨,教风端正,具有团结创新精神。在同等条件下,担任班主任工作的优先。


2、学历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同等情况下研究生学历优先。


3、荣誉称号:第三层次骨干教师原则上应获得区级及学校以上综合或相关荣誉称号。


4、职称要求:三种层次骨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


5、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区内和我校有较大的影响;有比较强的教育科研能力,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并已取得一定成效,有论文发表或在区级以上获奖;轻负高效,任教学科的教学质量处于全区和全校的前列;其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工作得到师生和家长的广泛认可,能在本区或我校起到示范作用。




(二)认定程序


1、报名推荐


骨干教师报名推荐工作应按照以下程序操作:本人申报——教研组、年级组推荐——校领导小组审核——校内公示。


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推荐工作,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和推荐关。


2、考核认定


第一、二层次骨干教师,由学校配合教育局组织专家组根据认定条件考核经公示后发文认定。第三层次骨干教师,由学校组成领导小组考核后认定。


三、培养管理办法


骨干教师应是全校教师的楷模,在各项工作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骨干教师,必须很好地履行以下职责和任务,接受相应的管理和定期考核。


(一)骨干教师职责和任务


骨干教师应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努力创新。


1、骨干教师应在提高全区和本校教育教学效益上起好表率和推动作用,积极提高工作效率,大力推动我校学科发展和德育工作的开展。


2、第二、三层次骨干教师每年需分别在校级或区级以上范围内开高质量的研究课或在一定范围内作讲座一次。


3、积极参与我校课程改革,推动所在教研组建设。


4、积极承担和参与各级教学研究、教育科研和教育教学交流活动,每年有研究课题或参与相关课题研究。


5、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我修养。每年阅读理论专著不少于一本,撰写读书笔记不少于一篇。每年至少撰写一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教育教学论文。


6、适当完成带教工作。按照双向自愿选择的办法,每位骨干教师应带好一至二位徒弟。


(二)培养措施


1、对各层次骨干教师在科研立项、课题指导、进修学习、考察研讨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给予优先考虑。


2、设立骨干教师培养专项经费,专门用于骨干教师业务培训、课题研究、学术交流、考核奖励等。


3、学校组建骨干教师研修班以及相应学科学习小组,采用“导师引领,集中研训、小组研讨、自我修炼”的培养方式对骨干教师进行培养。


4、在教师职务评聘以及各类评先评优中,对符合条件的骨干教师给予优先考虑。


5、建立骨干教师成长档案,促进骨干教师的持续发展。


(三)管理办法


1、为加强对骨干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骨干教师培养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设立骨干教师培养专家组,负责对各层次骨干教师的认定和考核。


组长:夏静纺、副组长:滕忠跃、张威、


组员:叶钢、张敏、刘伟、肖洁


2、学校人事部门、教导处、政教处负责本部门这项工作日常管理、指导服务、集中培训、年度考核。骨干教师所在单位配合教师进修学校建立骨干教师成长档案。


3、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骨干教师的履职和成长情况组织考核和评估,对履职和成长情况不合格的将予以调整。


紫竹园中学关于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紫竹园中学外事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归口管理,使外事工作更好的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现根据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工作的领导


1、学校的外事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贯彻上级关于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2、学校的外事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3、学校的校长室负责外事工作的具体管理,统筹规划学校的外事工作,由人事办理有关外事工作的事项,协调各部门的涉外事宜。


二、出访活动的管理


1、学校赴外国和港、澳、台访问(以下简称出访活动),纳入外事管理范畴。学校按需求制定出访计划,向上级教育局有关部门报批审核后,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出访人员的名单,办理护照及签证。个人探亲等因私出访,不在此列。


2、外单位借调我校人员出访,需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领导批准后,办理出访手续。


3、出访人员要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情。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返回,如有特殊情况,要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批准,方可延期,否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出访返回后,还要按规定提交出访报告。


三、来访活动的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接待外国和港、澳、台人员来访(以下简称来访人员)的规定


2、对于来访人员的接待工作要合理安排,科学组织,在接待活动中,要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做到热情友好,不卑不亢,本着有礼有节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


四、附则


本规定由校长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


2011.9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关于校内行政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使校内行政工作取得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加强学校行政工作的民主化和透明度,同时做好主动接受支部、工会和广大教职员工的民主监督,以有利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开展,对本校校内行政工作的开展作出如下规定:




    1、接上级规定本校实施校长负责制,校长在校内应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并保障党支部在学校工作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工会的民主监督作用。


    2、学校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交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必须通过教代会的制度。每年教代会至少召开二次。


    3、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通过校务委员会会议,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校务会。


    4、实施校内重大问题决策前,教工关心的热点问题校内分层通报制度并通过通报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5、通报分为:行政(中层)会议、党内、骨干和教工大会等。


    6、学校部分重要工作通过家长委员会会议、少代会等形式汇报并听取家长、学生意见。


    7、做好学校党政领导对各方面的来信来访、电话接待工作。


    8、设置校长信箱。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


   2011.9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各级各类档案工作职责




一、  档案工作分管领导职责:


    1、分管校长职责:认真贯彻《档案法》,规划本校的档案工作,并把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在实处,加强档案管理的教育,增强全体教职工的档案管理意识,努力创造条件,不断促进本校档案工作发展。


    2、人事干部职责:领导档案室工作,认真贯彻宣传《档案法》强化档案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校档案工作提供服务。


    3、各处室主任:落实本处、室内兼职档案员,加强对处、室档案员考核,以确保处室的材料收集齐全、整理按时规范。


二、  档案工作人员职责:


    1、严格按照《档案法》集中统一地管理本校各类档案,为教育科研,教学等工作服务。


    2、要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知识,严格执行档案工作制度。


    3、认真做好各类档案的接受、归档工作,把好案卷质量关,对各处、室归档的案卷,逐一审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退还。


    4、凡设备开箱、基建项目竣工,档案人员必须到场收集有关资料。


    5、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定期召开档案网络人员会议,进行业务指导。


6、定期检查库存案卷数量,发现遗失应及时追回。


7、定期检查档案库房,严格“八防”措施,维护档案的完整


与安全,如发现案卷污损应及时修补。


8、在每年六月以前做好一年度的排列入库工作,编制案卷目


录,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表》。


9、积极主动开展档案提供利用服务,做好编研工作。


三、  档案网络人员职责:


1、严格遵照《档案法》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2、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本年度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3、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不得用圆珠笔、彩色笔、铅笔书写。


4、做好上级来文和外出人员开会带回文件的收集、登记工作。


5、及时向档案室提供信息,协助档案室做好平时立卷归档工作。


6、主动与档案室办理一年一度的移交工作。


7、每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档案室移交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解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考勤制度




一、根据劳动法精神,学校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时间和双休日制度。


二、教职员工上、下班时间:


1、上、下班时间:上午  735—1205   下午  1300—1630;中午,全体教职工一般实行随岗休息。


附早午餐时间:早餐:650—735;午餐:1115—1230


2、因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如早自修、早锻炼、值勤、课程安排、教工学习等,应按实际工作需要上下班。


3、因工作需要,经校长室同意个别教职工上下班时间可另做安排。


4、教职工如有特殊困难,难以正常上下班,经本人申请,学校校务会同意,可以适当照顾上下班时间。


    三、劳动纪律:


     1、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上班期间离校均应向门卫说明并由值班同志作好登记,每月末登记本交人事部门。


2、上班时间应尽心尽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上班时间内不私自搞第二职业。


4、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请假制度:


1、不影响正常上课和工作,教职工确有要事(含看病)时间在半天之内,应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部门负责人应作好考勤记录,每月末将考勤记录交人事部门。


2、教职工请病假应有规定医院的病假证明单。


病假半天以上(含半天),一般事先向校人事部门请假,病假交病假单。人事部门得知教职工病假后应立即通知教导处和有关部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


教师短期病假,完成当日课后,再回家休息,可不作当月病假统计,但应交病假单,并由人事部门注明情况;如当日无课而没到校,仍按病假统计。


教职工请假满6个月,作长期病假处理,长病假要求复工,需有医院证明,长病假复工需有一个月至三个月的试工,如不能坚持正常上班的,仍按长病假处理。


3、事假半天以上(含半天),应事先向校人事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经校长室批准方可执行。并由人事部门及时通知教导处和有关部门,以便妥善安排工作。未经校长室批准不到校上班作旷工处理,由校长室视情节决定处理意见。


未经同意,擅自不参加外出的市、区各项进修活动,不参加校升旗仪式、政治学习,又不在校上班的,经查实一律作事假处理。


五、其他


1、教师因请假(含公假)确需调课,一律由教导处办理。教师私自调课,代课双方均作误工处理,在教导处调课或安排代课时,拒绝教导处安排,均同等处理,有关人员还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罚。


    2、教职工因故享受上下班时间照顾或因病、事假等情况,需扣发工资、津贴、奖金等各类费用,除按上级有关制度执行外,另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扣除当月以及学期末的各类费用等。


     3、学校党政、各部门负责人对教职工平时的出勤情况要进行检查了解,掌握情况,开展必要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把出勤情况作为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之一。


     4、出现本制度以外的特殊情况,由学校校务会议处理。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2011.9


紫竹园中学教职工学期考核方案




根据徐汇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学校工作管理考核工作的精神,为进一步健全我校考核制度,推进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  考核对象和要求:


考核对象为所有在本校本学期工作超过一半的教职工,参加考核并评定等次。(学校党政正职和副职由教育党工委负责考核)。


二、  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对工作人员的考核,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进行,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师德修养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能:是指教育理论、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研究的水平,实际处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及出缺勤情况。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以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质量、工作任务及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基本依据。


   (三)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A: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政策,模范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精通本职工作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教育教学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B: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C: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工作中有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四)学期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


三、  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学期考核的方法:对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期末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由本单位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学期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二)学期考核的程序:


1、对教师职工的考核,由教导处、政教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根据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中小学教师考评记录表》中给出相应的分值。最后由人事部门进行最后的汇总、排序。


2、对职工的考核,由总务处、教导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根据被考核人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两处人员任职情况考评记录表》中给出相应的分值。最后由人事部门进行最后的汇总、排序。


    3、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在接到考核结果后可向校考核争议调解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对考核争议调解小组的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后向上一级领导部门提出申诉。


四、  考核结果的奖励与使用


被考核人学期考核确定为ABC的人员,按规定分别给予学期考核奖励。


五、  考核机构和职责


(一)考核领导小组成员


校党政领导、教导处、工会主席、人事干部、教代会代表。


(二)考核小组职责


1、客观、公正地抓好学期考核工作,兼顾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


2、组织、指导各处(组)室做好学期考核工作。


3、审核考核评鉴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三)争议调解小组成员


书记、工会主席、工会委员、教代会代表


(四)争议调解小组职责


审核被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上海市紫竹园中学


紫竹园中学人事争议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用人单位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发展良好的人事关系,促进学校内部管理改革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受聘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享受工作(劳动)权利与履行


工作(劳动)义务发生人事争议之日起十五天内,一方当事人应先向本单位调解机构提出调解,凡符合下列之一的,本单位调解机构可立案受理:


1)因工作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受聘人和受聘人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签定而未签定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工作(劳动)权利、义务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单位调解机构调解的其他认识争议。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为认识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       调解机构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着重调解、及时处理;


2)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工整、依法处理;


3)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级部门人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不服可以直接向上级人事部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机构裁决不服的,方可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人事争议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七条       调解机构由下列人员组成:


1)职工代表;


2)用人单位代表;


3)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或教职工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法人代表指定;工会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组织指定。


调解机构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用人单位法人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机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调解机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的工会组织。


第八条     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滥用职权批;


2)不得玩忽职守;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得收受贿赂;


5)不得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6)坚持实事求是,公正、依法办事,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调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


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1)是人事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是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工整调解的。


第十条       调解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方式


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人事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调解机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清洁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1)干扰调解活动,阻碍调解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提供虚假情况的;


3)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4)对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调解机构在处理人事争议时,有权向本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并有权向知情人调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调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调解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十三条  调解机构人事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末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四条  调解机构调解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调解机构调解不成的,自收到调解书之日起十五内,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期满不申请仲裁的,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应当依法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