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原则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贯彻执行区教育党工委党风廉政建设精神和工作部署。
4、学校党政班子要把党风廉政工作纳入整体工作,统筹安排。要经常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要注重党风廉政制度和机制建设,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责任范围内的具体实施办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完善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和程序;充分发挥教代会作用,推进校务公开;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财务预决算和经费管理制度等制度。 5
6、严格按照教育党工委有关文件和我校的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坚决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11、党支部书记对全校党风廉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对党政班子成员和
12、纪检委员对全校廉政状况、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监督责任。纪检委员负责对本校党风
1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共同负直接责任。
14、党支部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中层干部考核范围,每年对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与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层干部相结合,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
15、纪检委员协助支部书记做好全校党风廉政工作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17、对中层干部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对中层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之一。
18、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人的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1)对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指示、决定等拒不执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工作不研究、不部署 、不检查;
(2)群众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没有及时处理和纠正,发生重大事故或已经造成后果,影响教职工或学生切身利益的;
(3)指使或强令下属人员违反经费使用、财产管理制度的,致使单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
(4)主要领导干部对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上级领导班子对下级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处理的;
5)对干部教育不严、任用不当,对工作管理不力,对产生的问题不认真处理,致使发生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现象的;
(6)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拖案不结;
(7)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造成后果的行为。
19、学校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进行党风廉政状况自查自纠,并填写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自查情况表》;对于在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责任人情况,提出是否进入责
20、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等。
21、责任追究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2
23、有重大影响的案(事)件发生后,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必须写出责任分析报告,并由学校党政组织按规定报送。
24、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2011年9月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