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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高二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我是参加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考生,已认真阅读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等规定的内容,并保证在有关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自觉遵守。 二、我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有关的各项个人信息(包括报名信息、照片信息)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三、我已知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将按违纪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具有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按作弊处理,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目成绩无效。 四、我已知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我自觉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报名号: 身份证号: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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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凭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应届生为电子学生证;社会考生为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考前30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外语考试开考前15分钟起,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允许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附带无线通信功能、电子存储记忆功能、具有图像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右(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验。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纸后,应认真核验试卷和答题纸的科目及条形码纸上的姓名、报名号和座位号,在试卷和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报名号(春考考生填写春考报名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并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遇试卷或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使用2B铅笔。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七、外语小语种考试所有试题须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和圆珠笔书写。 八、除外语科目外,笔试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 九、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处置。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一、考生不得提前交卷。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安坐原位,等监考教师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应戴证上岗,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报名号: 身份证号: 2016年0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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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学〔2016〕24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后方基地教育处,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我委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切实做好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 附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4 月15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 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57号)。为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各项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上海市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19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与专业 2016年度本市市属普通高校安排在沪招生规模约4.75万人。各普通高校的招生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专业。 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报名和志愿填报 (一)报名 凡符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62号)中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按教育部规定,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有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的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二)志愿填报 2016年,本市继续实行普通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工作,在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试点的基础上,增加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大学等高校。除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的综合评价招生范围和规模由教育部单独批复外,其余高校综合评价只招收上海市生源,院校招生计划不能超过上海来源计划的20%。 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招生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合并后的招生批次设置包括: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零志愿批(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本科艺体批、本科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特殊类型招生、本科普通批、高职(专科)批等。报考本科的考生除按规定时间填报本科志愿外,获得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大学等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入围资格的考生,还可填报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2个院校志愿;获得高校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团员、高水平运动队队员、北京大学“博雅人才培养计划”和清华大学“领军人才选拔”入选资格的考生,还可填报特殊类型招生相关院校志愿。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和特殊类型志愿填报工作将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分别进行。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通知》(教学厅〔2015〕11号)规定,本市在合并本科第一、第二批次后,设立“自主招生控制分数线”,可用于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部分高水平运动员和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特殊要求的高校(专业)等招生。 2016年艺术体育类本、专科专业招生,仍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99号)执行,相关考生按往年方式填报艺术体育类志愿。 (三)志愿填报时间 1.本科志愿 {C} {C} {C}(1)零志愿批、本科艺体批、本科提前批、地方农村专项计划批、本科普通批,填报时间为5月中下旬。其中本科普通批可填报10所院校,共60个专业。 (2)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批和特殊类型招生志愿,填报时间为6月下旬。 2.高职(专科)批志愿填报时间为8月上旬。 三、全国统考考试与考务 (一)考试的类别与科目 考试类别 科目设置 本 科 3+1 高 职(专科) 3 1.表中科目设置的“ 3” ,指语文、数学、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其中,外语设有听力考试,成绩计入总分;数学分文史类试卷和理工农医类试卷。 2.表中科目设置的“ 1” ,指相关课程科目,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等6门课程中的1门。文科考生可在政治、历史及地理中任选1门,理科考生可在物理、化学及生命科学中任选1门。 为有助于高校公平录取,2016年仍沿用往年方法进行分值调整,即在考试评分后,按文、理两类分别对相关课程科目的成绩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分计算“3+1”的总分。 3.凡在本市报考普通高校本科的考生,须参加“3+ 1” 的统一考试。“3+ 1” 的总分满分为600分,其中语文、数学、外语和相关课程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仅报考高职(专科)的考生,只需参加“ 3” 的统一考试。“ 3” 的总分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 (二)录取办法 1.本科以“3+ 1” 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 1” 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2.高职(专科)以“ 3” 的总分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由市教育考试院根据学校公布的在上海招生计划数,按考生志愿和“3”的总分排序后向学校投档。 3.学校依据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对投档名单内的考生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2016年继续试行高中学校向有关高校提供应届高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表的办法,高校在招生录取时作为参考。 (三)鼓励上海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 2016年,继续实施鼓励本市考生报考外省市高校的各项措施。对报考外省市高校(认可本市加分投档的外省市高校)的本市考生在投档时由市教育考试院加20分(招生院校接收到的仍然是考生原始分)向外省市高校投档(零志愿的外省市高校和提前批、艺术体育类高校除外),外省市招生高校根据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择优录取。 对在征求志愿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而又同意降分录取的外省市本科招生高校,继续实行降分投档录取的政策。 具体鼓励措施办法另行公布。 (四)招生章程 1.本市各普通高等学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2016年招生章程。 2.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于2016年3月24日前填写《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副表)》(见附件1)上报市教委。 3.市教委于2016年4月1日前完成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高校需将经我委核准备案的本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的正表部分)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需按照教育部《关于启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的通知》的要求使用该平台)。 4.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经市教委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残疾人招录政策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教育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拒绝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 五、加分政策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2016年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六、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市教育考试院和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强对申请高考加分的考生资格或身份的联合审查,切实防范和打击资格或身份造假。要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和完善信息公开的程序和要求,加大资格考生加分信息公示力度和社会监督效度。所有拟享受高考加分的考生,均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区、市)、地(区县)和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体育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关赛事组织及获奖证书、等级证书的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的程序公开和结果公示。民族、公安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民族成份及户籍等变更工作要求,认真把关,从制度、程序、操作等各方面防范和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在高考加分资格审查、公示中发现或接举报查实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教育、民族、公安、体育、科协等部门工作人员,要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或参与组织考生资格身份造假的其他人员或非法中介机构,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一查到底,坚决依法惩处。 对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刑法修正案(九)》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招生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另行公布。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高校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另行公布。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 (正副表) 2.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 ( 全国统考 ) 一、学校全称 二、就读校址 校本部: 市 区 路 号 校区: 市 区 路 号 三、层次 □ 本科 □ 高职 □ 专科 四、办学类型 □ 普通高等学校 □ 成人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 说明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 考试语种的要求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九、录取规则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住宿费标准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十四、网址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十六、其他须知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 全国统考 ) 学校填写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 校 全 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信访办: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国际交流处: 纪检组: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填 表 说 明 一、正表《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请高校在各项栏目内如实填写,如有必要,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正表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增加行或删除行,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正表中“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需说明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五、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 六、“九、录取规则”中需说明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教育部规定内容。 七、正表“十、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八、正表“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中“证书种类”建议采用规范性语言表述:“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XXXXXX(学校全称)本(专)科毕业证书”。 九、正表“十五、资助学生政策”建议表述为:“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同时,学校还设立了……。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经审核的正表作为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的招生章程,不得随意更改。 附件2 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编号 考生条件 对象 有效年限 具体要求 加分 证明单位 先 进 对 象 1 省(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2 上海市区县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 本市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一阶段、高二阶段连续两年获得相应称号者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称号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竞 赛 优 胜 对 象 3 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科竞赛优胜者 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加分对象并须经上海市教委认定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获奖的学生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的学生 4 体育特长生 应届高中毕业生 2013 年9月1日 — 2014年 12月 31日 2015 年1月1日 前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田径、游泳等2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提供证明,经上海市体育专项统一测试合格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8个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田径、游泳、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网球、射击(含射箭)等10个项目获得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认可的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前6名(不足8队减2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个人前5名(不足8人减3录取;不足4人,不予登记)、市级单项锦标赛中集体前3名(不足6队减3登记;不足4队,不予登记)、市级综合运动会前6名(不足9人或队减3登记;不足4人或队,不予登记)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5 技能特长生 应届高中阶段毕业生 高中阶段 2015 年1月1日 前获得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三等奖以上、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技能竞赛个人全能奖 5分,由报考学校择优录取 上海市教委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6 烈士子女 考生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证明 7 少数民族 考生 5分,由报考上海学校择优录取 户口簿和身份证 8 归侨、归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侨办 9 华侨子女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户口所在地的区(县)侨办证明 10 台湾省籍青年 考生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上海市台联会 1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考生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退役军人 考生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 2016年 5月 31日 ,逾期不予办理。 4.从2017年起,少数民族加分对象将调整为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抄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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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6〕22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相应科目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可作为该科目本学期的期末考试成绩。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 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3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1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和考试类别 5月7日(星期六) 9:00—10:00 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 5月8日(星期日) 上午8:00开考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科目 合格性考试技能操作测试 6月28日(星期二) 9:00—10:00 生命科学科目合格性考试 13:30—14:30 地理科目合格性考试 15:30—16:30 历史科目合格性考试 6月29日(星期三) 9:00—10:00 物理科目合格性考试 13:30—14:30 化学科目合格性考试 15:30—16:30 思想政治科目合格性考试 6月30日(星期四) 上午8:00开考 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信息科技科目考试为上机考试,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底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报考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具体负责。 1.报名与报考程序 首次参加考试的本市普通高中在籍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提供。首次参加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考生通过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的方式办办理报名手续。每位考生完成报名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考生完成报名后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 参加2016年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需对报考信息核对并签字确认。 2.合格性考试报名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年满18周岁,或者初中毕业(结业))可自愿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通过的考生不得再报考该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高一在籍学生可报考的合格性考试科目为:地理、生命科学和信息科技,其中,地理和生命科学至少选择1门报考。 高二在籍学生可报考的合格性考试科目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 未参加过高一、高二年级考试科目的高二、高三年级学生可向其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考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仅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3.等级性考试报名 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报考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参加过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往届生若已取得该科目的合格成绩,可直接报考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 4.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一、高二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需为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下同)的学生,未参加过相应年级科目合格性考试的考生,均须参加相应科目考试。如已参加过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合格者不再参加,成绩不合格者可选择参加本次考试作为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成绩仅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第。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市(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外省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转入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9号),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成绩一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学生不可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学生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和报考,其在外省市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不再予以认定。 (二)考试组织 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笔试科目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 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辖区(县)内考点设置、考场编排,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市统一评卷。 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进行。区(县)招考机构选聘两名测试监察员到各考点,负责监督指导考试管理和测评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四、有关说明 1.2016年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可用于2017年秋季高考招生。 2.参加2017年秋季高考的考生,若选择参加2016年地理科目等级性考试,则其在2017年最多只能再选择参加另外2门科目等级性考试。 2016年地理等级性考试缺考的考生,可参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 3.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高中在籍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有关局、公司,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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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5〕76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 现将《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作为该科目本学期期末考试成绩。 附件: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意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组织实施意见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学年高三年级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56号),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4门科目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考试 2016年高三年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科目考试的命题原则和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基〔2011〕25号)执行。 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三年级考试科目设定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语文、数学和思想政治以书面笔试形式进行;外语含书面笔试(包括听力)和口语测试,口语测试单独组织。 语文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他科目书面笔试时间均为90分钟,外语口语测试时间为20分钟。各科目考试满分为120分。其中外语书面笔试(含听力)满分为100分,口语测试满分为20分。 高三各科目书面笔试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为A、B、C、D四个等第,A等约占20%,B等约占30%,C等约占25%。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 外语口语测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成绩再分A、B、C、D四个等第。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 语文、数学2门科目增加附加题,用于2016年本市普通高校春季考试招生,学生可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每门附加题考试时间40分钟,满分30分。考试安排在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之后进行。附加题考试范围限定在课程标准规定的高中前5个学期基础型和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之内。附加题考试成绩不计入相关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之中,也不记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 考试日程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年级 考试科目内容 2015年12月19日 (星期六) 上午8:00起开考; 下午13:00起开考 高三 英语口语测试 2015年12月20日 (星期日) 上午8:00起开考; 下午13:00起开考 高三 小语种口语测试 (西班牙语下午开考) 2016年1月16日 (星期六) 9:00—10:30 高三 思想政治 13:30—16:20 (第Ⅰ卷13:30—15:30, 附加题15:40—16:20) 高三 语文 2016年1月17日 (星期日) 9:00—10:30 高三 外语 13:30—15:50 (第Ⅰ卷 13:30—15:00, 附加题15:10—15:50) 高三 数学 二、考务管理 (一)报名与报考 1.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工作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具有上海市普通高中(含综合高中,下同)高三学籍的学生需参加2016年语文、数学、外语和思想政治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其中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无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学生不得参加。报名参加2016年高考的社会考生可报名参加外语口语测试。 2.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学生基本信息从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系统直接提取。学生完成报名后,取得报名号,报名号是考生在考试中唯一的身份识别号码,遵循“一人一号,多次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 3.学生完成报名后,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进行相应科目的报考,完成报考后,方能参加该科目的考试。因休学等原因在籍但不在校就读的学生不参加相应科目的报考。 4.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及报考的学生信息均需本人核对签字确认。 5.留级、复学、转学等学生的报名 (1)本市高三在籍学生中留级、复学(需为办理正式休学手续后复学,下同)的学生,未参加过所在年级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均须参加相应年级相应科目考试。 (2)符合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外省(或直辖市、自治区,下同)转入本市普通高中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在外省市已参加过相应科目省级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可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绩转入转出管理办法(试行稿)》(沪教考院中招〔2011〕9号),办理成绩转入认定手续。成绩一经上海市教育考试院认定后,学生不再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如要申请参加本市相应科目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向学籍所在学校申请报名和报考,其在外省参加的相应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的成绩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将不再予以认定。 (二)考试安排 书面笔试考试按照全市规定的时间和考务要求,统一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区(县)内学校的考场编排,考场编排须按科目随机编排。参加普通高校春季招生考试的考生集中在指定考场中考试。外语口语测试由市统一组织,并按考务要求编排。监考教师由区(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本校教师回避监考本校学生”的原则进行安排。 (三)试卷保管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教密〔2001〕第2号)第三条第5款,“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均属于机密级事项。试卷根据保密规定印刷,试卷的领取和保存由市、区(县)有关部门及学校按规定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评卷安排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网上评卷。评卷(分)工作要严格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 三、成绩处理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应根据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教育质量监测和成绩报告的有关要求,依照科学规范的程序进行数据统计和处理。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在规定时间内将考生成绩单统一发放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发放到学校及考生本人。 抄送:有关局、公司,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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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成绩将于7月20日公布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于6月28日至30日顺利进行,共开考地理、信息科技、物理、化学、历史、生命科学、思想政治7门科目。除信息科技外,其余6门科目均向社会考生开放,报考总科次数为415008。所有科目网上评卷工作将于7月4日正式开始,经各区县选聘,约1000名优秀教师将在3个评卷基地集中进行网上评卷。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本次考试成绩将于7月20日20:00起通过“上海招考热线”等相关渠道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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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考技能操作考要求(考场规则)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测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凭有效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考试通知单,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测试。测试开始后(当场考生进入准备室后),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该场次测试,可由考试工作人员安排参加本考点其他场次的测试。 三、每场测试的考生提前40分钟到考点报到,提前30分钟进入准备室。测试从考生进入准备室开始。进入准备室的考生,需将通讯工具(如手机及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录放设备、教材和复习资料等放到指定位置,严禁使用。考生在准备室应保持安静,在测试过程中不能喧哗,有问题请举手报告监考教师。 四、考生进入准备室,通过抽签确定各科目测试组别,并按预先设计的流程参加物理、化学、生命科学技能操作测试,中途不得离场,离场科目以0分记,不作缺考处理。 五、考生可携带钢笔或水笔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测试通知单放在实验桌上以便监考教师核验。 六、技能操作测试时间为15分钟。每人一桌,独立答题。考生在考场内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传抄试题并带出考场。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测试过程中考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七、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八、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应戴证上岗,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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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考技能操作考要求(安全守则)为了顺利、安全地完成本年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实验技能测试,考生必须注意遵守以下安全守则。 一、共同遵守的安全守则 1.进入实验室后,必须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2.严禁将外来火种、各类危险物品和食品带入实验室。 3.实验时,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4.万一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监考教师汇报。 二、物理实验技能测试的具体安全守则 1.实验时,应注意防止短路、触电意外事故发生。 2.实验时,应注意防止实验器材等重物坠落的意外事故发生。 三、化学实验技能测试的具体安全守则 1.实验中,皮肤不得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化学溶液。 2.实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溶液不得直接倒入水槽及下水道,应倒入指定容器中。 3.实验结束后,必须仔细检查并熄灭酒精灯,整理好各种药品和仪器,并将其归回原位。 4.实验完成后,必须用肥皂或洗涤液洗净双手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四、生命科学实验测试的具体安全守则 1.严禁在开口容器和密闭体系中使用明火。 2.在有明火的实验台上不允许放置开口的有机溶剂或倾倒有机溶剂。 3.使用刀片等工具应避免割伤。 4.废弃的生物材料、有机溶剂、刀片和解剖针等应分别归类并置于指定容器中。 5.实验完成后,必须用肥皂或洗涤液洗涤双手,以免试剂入口。 附:实验中可能事故的简易处理方法 1.出现电器短路、意外触电时,应及时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若出现休克现象,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医院治疗。 2.导线、仪器着火应先切断电源,使用适合的灭火器灭火,必要时需及时报警。 3.使用刀片、玻璃器皿等发生割伤时,应用酒精棉球消毒后包扎;伤口较大,流血较多时,可用纱布压住伤口止血,并立即送医务室或医院治疗。 4.发生烫伤时,应先用水冲洗,再在伤口处涂抹烫伤膏。 5.皮肤接触酸、碱溶液后,应及时用水冲洗,若情况严重或溶液溅入眼睛应及时报告监考教师,获得帮助。 6.实验容器内酒精、有机溶剂等着火时,应及时用湿布或灭火毯盖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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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合格性考试即将举行2016年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一高二合格性考试将于6月28日至30日举行,全市有11万余名考生参加考试。 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8日 (星期二) 9:00—10:00 生命科学 13:30—14:30 地理 15:30—16:30 历史 6月29日 (星期三) 9:00—10:00 物理 13:30—14:30 化学 15:30—16:30 思想政治 6月30日 (星期四) 上午8:00开考 信息科技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醒考生: 1.考生必须凭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含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笔试考试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点考试。 2.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3.考生进入考场可以携带物品: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2B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笔试考试可携带计算器,但计算器不得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电子储存记忆功能和图像功能。 4.严禁随身携带进入考场的物品: (1)手机。一旦带进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不论是否使用均做作弊处理,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的成绩; (2)具有无线接收、传输功能的各种通讯工具及录放设备,包括智能手表和手环; (3)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 (4)信息科技考试不得携带计算器。 如果携带上述物品,须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5.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纸后,应认真核验条形码纸上的姓名、考生报名号和座位号,在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考生报名号和座位号,并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填写字迹不清,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6.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使用黑色字迹的水笔、钢笔书写。2B铅笔仅用于作图、画图。不准在答题纸上做有个人信息的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或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7.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8.考生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前须经监考教师同意,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考试结束信号发出,考生应立即停笔,安坐原位,待监考教师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10. 希望广大考生自觉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警惕网上虚假信息,保护自身利益,勿存侥幸心理,替考代考已入刑,投机取巧不可取。如果有违规、违法行为都将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33号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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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场规则(笔试)一、考生应讲诚信并自觉服从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生参加考试必须凭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保卡(有照片)、驾驶证、护照、军人证)进入考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开考前30分钟打预备铃,考生进入考场,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生进入考场时,允许携带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圆珠笔、铅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文具(有特殊规定的科目除外),其他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等其它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附带无线通信功能、电子存储记忆功能、具有图像功能的计算器和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四、考生进入考场后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到,并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将考试通知单和有效证件放在课桌右(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验。考生领到试卷、答题纸和条形码纸后,应认真核验试卷和答题纸的科目及条形码纸上的姓名、报名号和座位号,在试卷和答题纸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报名号、考场号和座位号,并贴好条形码。凡漏填、错填或填写字迹不清的答题纸,导致无法正常评卷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开始答题。考生遇试卷或答题纸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对试题内容不得要求监考教师作任何解释或启示。 六、考生必须按照题号顺序在各题目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部分使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书写,作图使用2B铅笔。不准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超出答题区域书写的答案无效,在试卷、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七、笔试科目一律用现行规范汉语言文字答卷。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生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处置,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十、考生交卷离场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时须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一并交出,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一、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并停笔,安坐原位,等监考教师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根据监考教师指令,依次离开考场。 十二、所有考试工作人员应戴证上岗,与考试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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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评卷考生考试注意事项1.考生在开考前领到答题纸和条形码后,要认真核对答题纸正反面是否有错印、漏印、纸张破损、印刷不清等现象,如出现错印、漏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等现象要立即向监考教师报告,并在考前更换答题纸;同时,条形码上有考生姓名、报名号和考试科目信息,考生在考前一定要注意检查条形码上的信息与本人信息是否一致,若不一致,考生要及时向监考老师反映。考生须在答题纸指定区域张贴条形码,条形码一律按条码框的方向(一般为横向)粘贴。考生不得对条形码进行裁剪、涂改。 2.考生答题前要仔细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查看填涂样例,认真填写答题纸上的姓名和报名号,在答题纸的规定区域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水笔或圆珠笔作答主观题,字迹要清晰工整,不可超出边框。除此以外不得做任何无关的标记,以免造成计算机误读。 3.选择题和非选择题作答都必须答在专用的答题纸上,答在草稿纸或试卷上的一律无效。 4.选择题作答时,必须用2B铅笔填涂,填涂时注意正确的方法,如需对答案进行修改,应使用橡皮擦除干净,注意保持答题纸面的清洁。 5.关于答题区域,考生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答案不能超出答题区域(黑色矩形边框),更不能将答案一半写在框内一半写在框外。特别是语文作文等答题,要防止因写了一大半再推倒重来而在原区域内写不下。 ②不能擅自安排答题区域。例如,有的考生觉得有的题不需要那么多空间,预留空位给需要写比较多的题目。 ③答题不能跨区域答题。常见的错误是:有的考生没有预先打好腹稿,匆忙下笔,结果导致写不下,有的就索性写到答题纸其他空白处,然后打一个指引号箭头,这样会导致在答题纸空白处所写的那部分内容无效。 ④不能自己编题号。例如有的考生答题时看错了题号,11题处答了12题,就索性自己把答题纸上的第“11”题题号直接更改为第“12”题。考生私自将答题纸上的题号对调,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考生自负。 6.答题时如需要对答案进行修改,可先将原书写内容划去,然后紧挨着在其后或上下方写出新的答案,特别注意修改部分书写时与原书写内容一样不能超过该题答题区域的矩形边框,否则修改的答案无效。修改答案,禁止使用涂改液和修正带。 7.保持答题纸面清洁,答题纸不折叠,不破损。考生要防止由于紧张而无意识地将答题纸折叠。根据考场规则,因个人原因更换答题纸的,不得延长考试时间。 8. 作图题必须使用2B铅笔,确保图形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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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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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学业水平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我是参加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的考生,在认真阅读了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定,本人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已认真阅读并知晓《2016年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等规定的内容,并保证在有关报名、考试及录取过程中自觉遵守。 二、我保证本人所提供的与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暨上海市普通高校春季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有关的各项个人信息(包括报名信息、志愿信息、照片信息、体检信息、加分证明信息以及有关获奖证明信息等)是真实、准确、有效的。 三、我已知晓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将按违纪处理,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携带具有发送或者具有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按作弊处理,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四、我已知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我自觉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如有违反,愿意接受相关规定的处理。 承诺人: 报名号: 身份证号: 2016年0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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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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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基〔2015〕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5年4月15日 附件 上海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本市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实行全面考核,促进学生按国家规定学好每一门课程,实现全面发展。坚持分类考查,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和个性特长。坚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多样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与高校考试招生、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改革整体设计,促进高中和高校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和选拔水平。 二、考试科目与类别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13门。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包括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语文、数学、外语、信息科技、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7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三、考试内容与方式 (一)合格性考试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内容范围内。 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不含听力,另设听说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时间均为15分钟。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方式,时间为60分钟。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不统一组织合格性考试,由学校依据相关学科课程标准要求,以学生平时表现为依据,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二)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内容限定在上海市普通中小学各学科课程标准规定的普通高中基础型课程和供学生选修的拓展型课程内容范围内。各科目等级性考试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时间均为60分钟。 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命题应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经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综合能力的考查。具体要求另行发文。 四、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含综合高中在籍学生,下同)均须参加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的外籍学生可自愿参加。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也可自愿报名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考生可根据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在6门等级性考试科目中自主选择3门参加考试。 (二)报名方式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基本信息由本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系统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高中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按要求自行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等级性考试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考试机构指定的现场进行确认。 (三)考试费用 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费用由教育经费安排。 (四)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含听说测试)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及等级性考试由市教育部门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高中学校在统一时间组织实施;其中,技能操作测试采用现场评分的方式,信息科技科目考试由市统一评卷。 (五)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中,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随教随考随清。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试 第二学期末 地理、生命科学(可选择,至少1门) 高二 地理、生命科学(高一完成合格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 地理、生命科学(高一需已完成合格性考试,学生可选或不选)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高三 语文、数学、外语 合格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高二已完成等级性考试的科目除外)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体育与健身、劳动技术和艺术3门科目由学校根据高中课程计划要求,在相应课程结束后综合评定合格性考试成绩。 (六)考试管理要求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笔试科目考试及外语听说测试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内进行。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成绩与应用 (一)成绩呈现方式 合格性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类。由市统一组织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和生命科学9门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信息科技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物理、化学、生命科学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按测评标准评定成绩是否合格。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高中在籍学生可在获得成绩后2年内(休学学生的休学期不计算在内)参加该科目合格性考试补考,补考仅限一次,与每年度该科目合格性考试同时进行。其他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高中学校组织补考。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按获得该次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底分为A+、A、B+、B、B-、C+、C、C-、D+、D、E共五等11级。其中A+约占5%,A、B+、B、B-、C+、C、C-、D+各约占10%,D、E共约15%,E为卷面有效成绩低于标准分值或约占5%。 (二)成绩认定 由外省市转学进入本市普通高中就读的学生,若已参加过外省市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本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不予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应用 1.高中毕业。合格性考试各科目成绩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高中学校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分别准予学生毕业、结业或肄业。 2.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将作为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高中教学质量监测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高校招生录取。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应届高三学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信息科技7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春季高考;考生通过物理、化学、生命科学、地理、历史、思想政治6门科目中至少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才能按要求报名参加秋季高考。等级性考试成绩折算成相应分数计入秋季高考总成绩,作为高校招生录取的依据之一。其中,A+为满分70分,E计40分;相邻两级之间的分差均为3分。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高中在籍学生因休学、留级等原因导致高中修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可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 六、有关说明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春季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春考)或秋季高考的高中在籍学生可用春考或秋季高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替代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分数线以高考试卷中基础型课程内容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可不参加这些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二)考生首次参加秋季高考时,其选定的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均只能参加一次,且不可更换考试科目。考生若再次参加秋季高考,3门等级性考试科目可更换,也可选择同一科目再次考试,但必须先注销有效期内前一次相关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三)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缺考的考生,如要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以0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不计成绩,考生可参加次年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 考生参加相关科目等级性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以0分计入秋季高考总分。如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投档录取,则次年不得再次参加同一科目等级性考试,且不能更换等级性考试科目。 (四)自2017年起,针对已预报名参加当年秋季高考且已选定等级性考试科目的考生,若尚未取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每年4月中下旬还设置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仅供此类考生参加。 (五)本办法自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起试行,但2014学年的高一年级学生相关科目考试时间按下表执行: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高一 信息科技 合格性考试 第二学期末 地理 高二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地理(学生可选或不选)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高三 语文、数学、外语 合格性考试 第一学期末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 合格性考试(仅供还未取得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参加) 4月中下旬 思想政治、历史、物理、化学、地理、生命科学任选(高二完成地理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另选2门) 等级性考试 5月中下旬 (六)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4级的高中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可认定为该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但不能认定为该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 (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抄送:市教育考试院,市教委教研室,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24日印发